农村污水处理设备技术要求总则
1.0.1 为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改善,规范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设计、施工及运行管理,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人口在5000人以下行政村、自然村以及分散农户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不适用于集约化养殖场、农产品加工、工业园区及乡镇企业等生产污水的处理设施。
1.0.3为实现合理规划、高效组织实施与有效监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宜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1.0.4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包括污水处理构筑物(设备)和配套管网,应按照村庄规模、处理场地条件、住户分布密度和区位特点,在对管网和污水处理构筑物(设备)的建设费与维护管理费进行综合经济比较和分析基础上,因地制宜地选择适宜的处理模式、技术工艺和管理方式。
1.0.5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应优先考虑资源化。处理水宜利用村庄的自然条件,经过周边沟渠、水塘、土地等方式进一步处理后排入受纳水体,并应符合相关标准。
1.0.6 在不断总结科学研究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当地条件,积极慎重稳妥可靠地采用工艺、材料、设备。
1.0.7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除应按本标准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8 应建立有效的监管和考核制度,保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长期正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