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污水处理设备技术要求基本规定

农村污水处理设备技术要求基本规定


  3.0.1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应以国家有关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及村庄整治的政策为主要依据。规划应根据各地具体情况和要求,综合考虑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污水的排放与利用等的关系,并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和设施。


  3.0.2农村生活污水的处理程度应根据现行的国家和地方有关排放标准和相关要求确定。


  3.0.3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主要有纳入城镇污水管网、村庄集中污水处理、分户污水处理三种方式。决定污水处理方式的因素主要包括村庄人口规模、人口密度(或住房间距)、距城(镇)区市政管网的距离、环境条件、经济条件和运行管理等。


  3.0.4污水处理技术应与当地农村特点相适应。农村污水处理技术有化粪池,厌氧生物膜池、生物接触氧化池、生物滤池,生物转盘、氧化沟、传统活性污泥曝气池、人工湿地、人工快渗、稳定塘、化学法除磷等,其它与当地农村特点相适应得技术也可以采用。


  3.0.5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站用地应按规划期规模控制,节约用地。


  3.0.6污水处理站位置的选择,应符合规划及国家有关规定。


  3.0.7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站除满足水质改善的需求,还应注重与环境协调一致。


  3.0.8污水处理设备不应建在饮用水源上游。


  3.0.9位于地震、湿陷性黄土、膨胀土、多年冻土以及其它特殊地区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3.0.10污水处理构筑物应满足防水、防渗相关规范、标准,严禁污染地下水。


  3.0.11冬季水温低于4℃时,宜采用地埋式构筑物或其它保温措施。


  3.0.12处理构筑物可按国家规范参数采用钢筋混凝土进行设计施工,也可直接采用一体化处理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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