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污水处理设备配套设施
7.1污泥处理与处置
7.1.1采用生物法处理污水产生的剩余污泥应定期处理和处置。
7.1.2 污泥处理与处置应符合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的原则,根据当地条件选择农村适宜的污泥处理设施与处置方式,满足农用标准的污泥,宜优先就近土地利用。
7.1.3产生的污泥量较少时,可将污泥返回到化粪池或厌氧池等污水处理设施中进行存储,定期外排。
7.1.4 污泥量较多时,宜单独进行污泥的处理与处置。污泥处理设施可与污水处理设施合建,也可分散设施联合集中处理。
7.1.5污泥处理可采用自然干化、堆肥,也可进入市政系统与市政污泥一并处理。
7.1.6采用好氧堆肥处理时,堆肥时间宜在15天以上,堆肥温度宜保持55℃3天以上或50℃10天以上。
7.1.7采用传统厌氧堆肥时间宜在3-6月,温度接近常温。机械化厌氧堆肥宜保持中温30-40℃和高温50-55℃,时间宜保持15-20d。
7.2其它
7.2.1污水处理设施和污泥处理与处置过程产生臭气对周边人居环境造成污染时,需对臭气进行处理。
7.2.2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宜配备自动控制和远程监管系统。
7.2.3农村污水设施可精简管理用房。
7.2.4污水和污泥处理设施的泵和风机应采取降噪措施,尽可能较少噪音对人居环境的影响。
7.2.5污水处理站供电可按三级负荷等级设计,重要地区的污水处理站宜按二级负荷等级设计。